(2014)永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王嘉宁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宁,王现龙,王建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嘉宁,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校娜,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嘉宁母亲。被执行人王现龙,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嘉宁与被执行人王现龙、王建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嘉宁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维杰审 判 员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