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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沭阳兴中缘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兴中缘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232-1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兴中缘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工业园区海宁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钱增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辛军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沭阳兴中缘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民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2014年5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7014.85元(包含执行费5621元),案款381395.85元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