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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磐玉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民初字第27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铃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