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玉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民初字第27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铃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