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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秋林与李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林,李永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陈秋林,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发仲,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健,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林与被告李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秋林负担。审 判 长  何会明人民陪审员  唐吟秋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有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