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秋林与李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林,李永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陈秋林,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发仲,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健,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林与被告李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秋林负担。审 判 长 何会明人民陪审员 唐吟秋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有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