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谢双才诉周锦锋 民间借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才,周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谢双才,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周锦锋,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双才与被告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双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延期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谢双才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姚桂萍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泉源-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