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谢双才诉周锦锋 民间借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才,周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谢双才,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周锦锋,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双才与被告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双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延期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谢双才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姚桂萍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泉源-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