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邢某某,女,1964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张庄乡田老庄村120号。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1966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张庄乡田老庄村1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