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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少迎与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迎,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孙少迎,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朝园里1号楼。负责人韩锦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迎与被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少迎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少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