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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格生与戴荣宝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格生,马成虎,戴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格生,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成虎,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戴荣宝,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格生与马成虎、戴荣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明执字第00005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