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牛志田、焦丽、安灿、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志田,焦丽,安灿,牛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78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斌。被告牛志田���被告焦丽。被告安灿。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牛志田、焦丽、安灿、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99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牛志田、焦丽、安灿、牛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璐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