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一×、李××与郭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李××,郭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郭一×。原告李××。被告郭二×。原告郭一×、李××诉被告郭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福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一×、李××,被告郭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一×、李××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郭二×系二原告之长女。多年来,二原告身体一直不好,靠打工维持生活,但被告作为二原告女儿一直对二原告不闻不问,从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认为,作为人子,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乃天经地义,被告不尽任何赡养义务,违法悖理。故起诉要求:1、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1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二×辩称,二原告要求每月给付赡养费1400元过高,同意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300元,二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对二原告不闻不问。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二女,长女郭二×、次女郭三×。现二女均已成年,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二原告独立生活并耕种责任田,政府每月给付郭一×老年人补贴80元。被告郭二×未给付过二原告赡养费。本院认为,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二原告已近老年,部分失去劳动能力,被告郭二×作为二原告之女,应履行赡养二原告的法定义务。赡养父母既有对其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又有精神上的慰藉,亦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4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因二原告现共有二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该数额明显高于本地区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及二原告的实际需要,但二原告每月确实需要一定的生活消费支出,对此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400元。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二×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郭一×、李××生活费400元,每六个月给付一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二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郭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第十五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