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京唐中保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建材总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唐中保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建材总汇,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唐中保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建材总汇。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唐中保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建材总汇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1)威环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唐中保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建材总汇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祁向前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