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守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守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272728-4。法定代表人张惠敏,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珊,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守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守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长宏代理审判员 聂 雪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