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吴雪与天津东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天津东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47号原告吴雪,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冯砚迪,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东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7号3-3-29,组织机构代码57513788-4。法定代表人李东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硕,天津东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出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与被告天津东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案号为(2014)南民初字第3499号的天津东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诉吴雪劳动争议案中对本案诉争事项一并调解解决,原告吴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雪承担。审判员 刘智晶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