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武汉银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银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长 庭长 承办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强街。法定代表人:王延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艳。被执行人: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法定代表人:符涓,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良鸽。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调确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银行存款人民币35311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吴炼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董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