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溪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谢勇与向桂华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向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溪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谢��,男,汉族。被执行人向桂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谢勇与向桂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桂华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杨从兴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