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许志东与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东,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许志东,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三镇合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5041-X。法定代表人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世友、程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东与被告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愿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0元,减半收取54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本汶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再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