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578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被告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殷飞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江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