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郑志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惠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游建英审判员 林思浩审判员 邱诗园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