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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辖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谢荣根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辖初字第00028号原告谢荣根,男,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季兵、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谢荣根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经营的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联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约定:签约地点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黄花泾。该约定系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合同签订地在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黄花泾,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沁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