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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罗军贵与湛国祥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贵,湛国祥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673号原告罗军贵,男,66岁,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谢坝乡,现住贵州省凤冈县新建镇,务农。委托代理人唐厚河,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湛国祥,男,60岁,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新建镇,务农。委托代理人李珍前,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罗军贵诉被告湛国祥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军贵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军贵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军贵承担。审判员  彭皓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希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