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罗军贵与湛国祥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贵,湛国祥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673号原告罗军贵,男,66岁,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谢坝乡,现住贵州省凤冈县新建镇,务农。委托代理人唐厚河,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湛国祥,男,60岁,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新建镇,务农。委托代理人李珍前,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罗军贵诉被告湛国祥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军贵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军贵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军贵承担。审判员 彭皓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希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