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二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梅、王云龙与被告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王云龙,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1205号原告刘梅。原告王云龙。(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四台子村(腾飞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王云龙与被告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梅、王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即82元,由原告刘梅、王云龙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