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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涵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80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月塘街“巴巴啦”游戏机店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已被治安管理处罚)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2013年10月15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已强制戒毒)向被告人周某某提出欲购买毒品冰毒一克,被告人周某某遂携带毒品冰毒前往莆田市城厢区悦来温泉酒店150*房间,双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并扣押白色晶体状物品疑似毒品两袋(重量分别为0.77克、0.74克)。同月16日,经现场检测,上述二人的尿液均呈阳性。同月20日,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月28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毒品依法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51克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以贩养吸,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翁建明人民陪审员  翁志红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