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牛彦斌申请执行王瑞、靳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彦斌,王瑞,靳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511号申请人牛彦斌,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瑞,女,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靳金星,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牛彦斌与被执行人王瑞、靳金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0万元并支付利息、扣除已支付申请人的5000元利息款、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王瑞、靳金星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文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