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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5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雷秀藩与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5278号原告雷秀藩。委托代理人李庆。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8422194-3。法定代表人方勇,经理。第三人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0283-0。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秀藩诉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秀藩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秀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秀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秀藩负担。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