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运城市永济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项资金征收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运城市永济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号。组织机构代码:40831204-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主任。被执行人:运城市永济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彦龙。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运城市永济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项资金征收一案,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运散征字2013年[036]号专项资金通知书,决定向运城市永济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专项资金4.29588万元。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永济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协商处理此事,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全部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运散征字2013年[036]号专项资金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生龙执行员 耿创幸执行员 吕飞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腊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