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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3)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游龙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其男朋友杨某某与邱某甲(网名“婷婷”)有关系后,便打电话质问邱某甲,邱某甲不但不予理会,反而用言语挑衅被告人陈某某,并称其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区府路经营“女主角”服装店,被告人陈某某因此怀恨在心。之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一租住处附近看见有帮人做事的小广告后,电话联系对方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向对方支付人民币3000元并作报酬,让对方使用油漆去教训一下邱某甲。同年11月20日19时许,同案人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指示,各持一罐油漆窜到被害人邱某乙、徐某某经营的“女主角”服装店,泼向店内待售的衣服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衣服等物品损失共价值人民币43374元。2013年2月27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莆田市消防支队旁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邱某乙、徐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邱某乙、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七万元,被害人邱某乙、徐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湖北省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经过审前评估,建议将被告人陈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监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乙、徐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北省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3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备缓刑监管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谢倩倩代理审判员  许国德人民陪审员  郑剑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