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刁长青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长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779号罪犯刁长青,男,48岁(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作出(1997)二中刑初字第1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刁长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刁长青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6日作出(1998)高刑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1日以(2000)高刑减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9月9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以(2003)二中刑减字第1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5月27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11月24日以(2006)二中刑减字第20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4月29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6月25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1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9月21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0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20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009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对罪犯刁长青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刁长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2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刁长青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刁长青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刁长青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刁长青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刁长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长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