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一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职工。委托代理人田青,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4年6月11日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玉玲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