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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商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兴商初字第0153号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郭仙组。法定代表人李霞辉。委托代理人王强。委托代理人殷利民。被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浦建明。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诉被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殷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风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65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期间资金占用利息10000元(截止2014年5月25日)及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环立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100311-1)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MW5-165L/1型起重电磁铁成套设备”,合同总价6.5万元。2010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6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9月21日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5000元。因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5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其表示不再主张。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谈话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于付款期限未有约定,原告也未提供催讨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账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请注明案号);二、驳回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负担71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敏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