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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3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方靖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3279号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58号。注册号610000100005049。法定代表人张民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人民陪审员  林景姬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