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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夏朝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朝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136号罪犯夏朝友,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2007年12月10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晋市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朝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1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晋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08年9月1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该犯2014年1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0年12月、2011年9月、2012年4月、2012年11月、2012年11月、2012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十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夏朝友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朝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锐审 判 员  武刚人民陪审员  单枭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