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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高莫辰与于世德、高世平管辖权异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莫辰,于世德,高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管字第32号原告高莫辰,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于世德,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高世平,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高世平因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告高莫辰申请撤回起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22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高莫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予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高世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颖卓审 判 员  杨家兴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