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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廖建忠与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忠,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廖建忠,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溪县官桥镇。法定代表人许文风,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忠与被告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0元,减半收取为1115元,由原告廖建忠负担。审判长 蔡 锦 锋审判员 钟��煌审判员 白 荣 南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泓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