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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燕与被执行人林潮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蒙燕。被执行人:林潮峰。申请执行人蒙燕与被执行人林潮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潮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潮峰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江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显杰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