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4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唐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洋洋,汪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462-1号申请执行人:唐洋洋,出租车驾驶员。被执行人:汪晓红,无业。本院在执行唐洋洋与汪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审 判 员 张文曦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