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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裘叶仙承包经营户与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裘叶仙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裘叶仙。委托代理人:董灿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灿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朱成贵。再审申请人裘叶仙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裘叶仙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