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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武吉与唐占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武吉,唐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郭武吉。被执行人唐占森。郭武吉申请执行唐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唐占森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郭武吉欠款10000元。判决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登封支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占森在中国工商银行登封支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令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