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田某、鲍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鲍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静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被告人鲍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又以沪静检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鲍某某于2013年5月18日22时许,在本市静安区襄阳北路XXX号-2的“元”酒吧内,在鲍某某望风帮助下,由田某趁被害人朱甲不备之际,窃得其放于座位上的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等物,后逃逸并分赃。被告人田某、鲍某某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11月2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追加指控,被告人鲍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晚,伙同鲍国平、鲍兰、“光贵”(均另案处理)至本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七年八班”韩国烧烤店内,在被告人鲍某某等人望风帮助下,鲍国平趁被害人朱乙不备,窃得其放于一旁椅子上的电脑包一只,内有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后逃逸并销赃。2014年5月3日,被告人鲍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甲、朱乙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员鲍国平、鲍兰、余思友的供述、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鲍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鲍某某还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田某、鲍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赔被害人朱甲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鲍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赔被害人朱乙人民币三千八百元。被告人田某、鲍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灏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