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677--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宋志军案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张金国,宋志军,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阳民初字第679号(2014)阳民初字第677--699号原告孙爱,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原告张金国,���,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原告宋志军,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被告王宁之兄),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副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爱、张金国、宋志军诉被告王宁以及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司机张道为驾驶被告王宁所有的冀G40**号半挂与原告孙爱驾驶的冀G/0A5**轿车相撞,致原告孙爱及乘员原告宋志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孙爱主张损失如下:医药费136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误工费800元,护理费400元;原告宋志军损失如下:医药费909.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400元;原告张金国损失如下:车损10487元,鉴定费1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王宁赔偿原告孙爱医药费等费用计2809.94元,在接调解书时一次付清。二,被告王宁赔偿原告宋志军医药费等费用计2349.96元在接调解书时一次付清。三,被告王宁赔偿原告张金国损失11487元,在接调解书时一次付清。四,被告王宁赔偿后凭票据到被告高新区支公司依法理赔。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王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袁俊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