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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海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与临西十路交汇处路南。法定代表人葛怀玉,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海新,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海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兰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海新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崇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