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沽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兵诉被告朱保华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兵,朱保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沽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李海兵,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平定堡镇温铁炉村6465号。被告朱保华,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平定堡镇温铁炉村64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兵诉被告朱保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兵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兵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