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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16日。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