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16日。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