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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王静珍、马义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王静珍,马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8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负责人徐文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静珍(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3074342),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马义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7194312),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仑商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静珍、马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静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安泰路204号1幢204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朱奭慈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