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诸城市福盛玻璃钢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城市福盛玻璃钢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诸城市福盛玻��钢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隋炳俊,经理。申请人诸城市福盛玻璃钢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3870676,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9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19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为交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恒大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润东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诸城市福盛玻璃钢制品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城市福盛玻璃钢制品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