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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文茂与马来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茂,马来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895-1号原告胡文茂。被告马来科。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来科银行存款40000元;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4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