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行审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与被执行人山西一诺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山西一诺信息技术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运盐行审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地址盐湖区中银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1288132—7。法定代表人侯伟强,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山西一诺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243号汇景名园10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230077—8法定代表人谢建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与被执行人山西一诺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3)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正确、完整告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不明确具体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3)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