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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心光与陆振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光,陆振书,丁惠爱,陆晓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李心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人,住***************。被告:陆振书,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人,住***************。被告:丁惠爱,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人,住***************。被告:陆晓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光诉被告陆振书、丁惠爱、陆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心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艳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