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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吕正合与潘大桥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正合,潘大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吕正合,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大桥,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吕正合与被执行人潘大桥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正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户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户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