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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得众贪污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二中刑执字第645号罪犯张得众,男,1943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羁押,2006年4月4日被逮捕。现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99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得众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后,被告人张得众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张得众的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将诊断证明书、矫正表现材料送交本院,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张得众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庆生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德胜街道司法所干警黄×、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得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罪犯张得众患有高血压病Ⅲ期,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之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可准予保外就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得众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