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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谢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564号罪犯谢龙,绰号“小宝”,男,生于1988年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营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22631.94元(已赔偿)。法定期限内,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南中刑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该犯于2010年1月13日送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该犯应于2023年4月11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谢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2012年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折合标准考核分10分;2013年3月获行政记功一次,折合标准分20分;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得标准考核分153.5分,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83.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龙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地毯织造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83.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罚金收据、赔偿费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1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来源: